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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关于调整云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政策解读

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我省一类地区月平均标准由1046元提高到1298元,增加252元;二类地区月平均标准由926元提高到1137元,增加211元;三类地区月平均标准由801元提高到952元,增加151元。

近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我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依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以及完善并落实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28号)。

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我省一类地区月平均标准由1046元提高到1298元,增加252元;二类地区月平均标准由926元提高到1137元,增加211元;三类地区月平均标准由801元提高到952元,增加151元。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必要性

2017年9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各省要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当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我省先后12次对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了调整,特别是自2009年起,连续对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了调整,月平均标准从2009年的480元,提高到2015年的922元,平均每年每月增加88元。现行月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922元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66.67%,为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90%的目标,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应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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