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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关于调整云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政策解读-第3页

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我省一类地区月平均标准由1046元提高到1298元,增加252元;二类地区月平均标准由926元提高到1137元,增加211元;三类地区月平均标准由801元提高到952元,增加151元。

三、调整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标准

2018关于调整云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政策解读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享受权益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除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外,还有相应的医疗、丧葬抚恤、就业服务等待遇项目。具体包括以下项目:

一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三是职业培训补贴;

四是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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