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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6页

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险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因违法违规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或被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或注销执业(经营)许可资格或营业执照的;

(四)其他违反协议约定、违法违规等行为。

第十一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履行以下医保管理要求:

(一)严格执行人社、卫计、药监、物价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并认真履行服务协议;配合社会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经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授权的相关机构的管理、检查。

(二)实行医药费用清单制,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药费用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

(三)在参保人员就诊结算医药费用时认真核验社会保障卡,做到人、卡一致。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定期自查。

(五)医保服务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合理出入院,不得无故拒绝、推诿或滞留就医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须使用医保范围外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应事先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的书面同意。

(六)其他协议约定的医保服务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定点零售药店可为持规范处方的参保人员配购处方药;也可为参保人员直接配购医保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

(二)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委托他人代配药服务的,应认真核对双方身份证明并按要求登记备查。

(三)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配购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时,应认真查验个人信息,药师应询问病情,指导用药。药品调配应当遵守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掌握配药量,单次配购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200元(最小包装单位的药品超额可适当放宽),每天不得超过2次;每月不超过6次,金额不超过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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