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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险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锡人社发〔2018〕28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险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8年11月23日   

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险服务水平,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03号)、《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药机构,是指已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护理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养老机构(单位)内设医疗机构等,或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经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则和程序评估通过,并与其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医药机构。

连锁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及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经营的(以下统称“公司化经营”),以所属门店为单位单独申请。

第三条  社会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制定、布局规划和监督指导。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本统筹区范围内医药机构的申请,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择优选择的原则进行筛选,依据条件标准进行现场勘查,组织综合评估,并根据“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谈判协商,向社会公示后将其纳入协议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开展协议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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