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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7页

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险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配购处方药时,药师必须对参保人员所持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并签名的规范处方,予以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配方、复核。处方需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五)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购买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费用实行分类管理、单独建账。

(六)定点医疗机构的外配处方应遵守《处方管理办法》普通疾病3-5日用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14日用量;规定范围内门诊特殊病种和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老年病,处方量可延长至30日,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七)定点医疗机构的抗生素处方用量应遵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江苏省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药店药师应拒绝配药。

第十三条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可根据违约情节轻重,相应采取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拨付结算费用、拒付费用、要求支付违约金、减少服务范围、中止服务协议、解除服务协议等措施规范管理。涉及违法违规须作进一步处理的,移交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实行诚信等级管理,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管理需要,针对医药机构的类型、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服务信誉、考核情况等因素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诚信等级评定,通过诚信等级综合确定医药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范围。

第十五条  社会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拓宽监督途径,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严重失信的,报送征信行政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江阴、宜兴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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