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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2页

现将《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5. 年度内中途参保的退役士兵、职工医保中断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需分别提供相应的退伍、职工医保中断及释放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三条 各参保对象的年龄认定,以本人身份证为准,确定时间截至参保登记当年12月31日,其中年度内中途参保人员确定时间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

第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按年度缴费,缴费期为每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在规定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大学生原则上按学制缴费,以入学当年度缴费标准按学制一次性缴纳在校期间医疗保险费,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25日,待遇享受期为学制年度内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各高校应在缴费期内,统一组织和办理大学生参保登记、缴费等相关业务。

以上待遇享受期统称为“一个待遇年度”。

第五条 新生儿出生90天以内(含90天)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缴费年度的医保待遇;出生90天后参保缴费的,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缴费年度的医保待遇。准新生儿可选择当年度或者次年度参保并缴纳参保年度的医疗保险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缴费年度的医保待遇。

年度内中途参保人员按规定参保后,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对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未及时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的,设立等待期,等待期为三个月,按规定足额缴纳年度医疗保险费后,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三个月后再发生的当年度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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