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当年度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按其他居民当年度缴费标准缴纳半年费用,自缴费到账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第六条 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后,须在规定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居民可通过银行柜面、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第三方支付、社区(村)代缴等方式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在待遇享受期前身份发生下列变化的,可持相关材料至基层经办机构办理次年个人缴费退费手续。
1. 经认定为困难人员、征地人员的;
2. 参加职工医保、参军、户籍迁出、死亡等,且未享受次年度医疗保险待遇的;
3. 大学生因转学、退学等原因不再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退还所余学年个人缴费部分。
待遇享受期内,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予退回。
第八条 由参加职工医保转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其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职工医保累计缴费满12个月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医保缴费1年,不足12个月的不予计算),享受城乡居民医保连续参保年限与基金最高支付上限挂钩待遇。由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转为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在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前,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待遇年度内医保待遇。
第九条 对符合《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困难人员,市、区各相关部门按统一标准、属地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做好困难人员认定及参保缴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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