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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4页

现将《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十条 户籍关系迁入本市不满5年的老年居民、其他居民,个人按规定的年度筹资标准全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户籍迁入年限确定时间截至参保登记当年12月31日,其中年度内中途参保人员户籍迁入年限确定时间截至参保登记上年度12月31日。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基金的筹集由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利息和按规定纳入的其他收入构成。基金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设立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和待遇支付。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缴费期结束后,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编制本区城乡居民参保情况表,经区财政部门确认后,报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市区两级财政补助款的归集和清算。每年6月底前,各区按上年承担的补助金额预交至市级财政专户,12月底前市级财政部门完成各区财政补助款的清算。

第十三条 每月5日前,市社保中心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划入基金支出户,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按时支付。

第十四条 大学生按学制规定年限及当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当年基金收入。市社保中心按实际缴费人数分年度申请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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