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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修订《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意见的通告-第3页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惠府〔2018〕13号)等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③市公积金管委会认为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提取办理。

4.1提取申请

4.1.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原件。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4.1.2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证件材料。证件到期后应视为无效证件。);

②受提取申请人委托,提取申请人配偶或同户口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均可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提取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其他提取受托人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授权证明材料(需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公证,公证应注明授权人,被授权人、授权人事项、授权时间。)

4.2受理审核

4.2.1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4.2.2符合下列规定时,应准予提取,并将资料录入业务信息系统,返还申请材料原件。

①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符合要求;

②提取申请人或提取受托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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