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惠府〔2018〕13号)等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③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业务证明材料已加盖部门印章;
④提取受托人代办的,不超过委托授权范围。
4.2.3现场审核通过的,应当场办结;未通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
4.3提取支付
4.3.1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4.3.2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本人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绑定卡),转账支付作为提取支付的唯一方式。
4.3.3提取申请人未设定绑定卡的,需提供本人名下正常使用的银行储蓄(借记)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办理绑定卡业务;已办理绑定卡业务无需变更绑定卡的,办理后续提取业务时无需再提供绑定卡。申请办理变更绑定卡的,需将原绑定卡作废,然后再进行新的绑定卡登记。
第五条 提取所需资料。
5.1住房消费类
5.1.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5.1.1.1购买预售商品房、现房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提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产权共有人身份证需一并提供);
②经市(县)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房需提供签约密码进行合同验证);
③购房发票(首期发票或全额发票);
④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是产权共有人或为提取申请人才需提供);
⑤户口薄(同户口的直系亲属是产权共有人或在外市户籍地购房才需提供);
⑥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在非本市公积金缴存地购房才需提供);
⑦不动产权证或借款合同(商品房属现房,无法查询房屋备案情况的才需提供)。
特别说明: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在预售房、现房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已支付的购房金额,即一次性购房的不得大于房价总额,按揭购房的不得大于首付款金额,分期付款的不能大于上述期限内已支付金额,购买保障性住房参照此条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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