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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修订《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意见的通告-第5页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惠府〔2018〕13号)等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5.1.1.2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法院拍卖房产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

①提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产权共有人身份证需一并提供);

②《不动产权证》(贷款购房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贷款银行业务公章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③购房发票、契税发票;

④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是产权共有人或为提取申请人才需提供 );

⑤户口簿(同户口的直系亲属是产权共有人或在外市户籍地购房才需提供);

⑥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非本市公积金缴存地购房才需提供);

⑦借款合同、放款凭证(贷款购买二手房才需提供);

⑧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所得房屋才需提供)。

特别说明: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在不动产权证出证日期起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已支付的购房金额,即一次性购房的不得大于房价总额,按揭购房的不得大于首付款金额,分期付款的不能大于上述期限内已支付金额。

二手房交易房价总额以缴纳相关交易税费所确定的交易金额为准。如有贷款购房,提取首付款的金额为应税交易金额减去贷款金额。如贷款金额超过应税交易金额,则不能提取首付款,只能按还贷逐年提取。

5.1.1.3建造自住住房申请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

①提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②《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人必须为提取申请人或提取申请人配偶);

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④《工程造价预算书》;

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⑥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是产权共有人或为提取申请人才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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