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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庆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第2页

根据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体系,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有效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减少经济损失、促进企业稳定和社会稳定的关键手段。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暂行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核心内容解读

(一)工伤预防费的使用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第五条。

(二)成立由市人社、财政、安监、卫生等部门组成的市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市人社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市人社、财政、安监、卫生等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

依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省卫计委、省安监局联合转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黑人社规【2018】4号)。

(三)工伤预防费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项目、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项目。

依据:《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2017】13号)第四条。

(四)市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一年或两年的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确定下一年度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或行业,并向社会公告。

依据:《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2017】13号)第七条。

(五)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原则上由提出项目的本市大中型企业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直接组织实施;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市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推动组织项目实施;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其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协议确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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