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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度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政策解读-第2页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确定2018年度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680元。

②自2018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6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7年月平均工资。

③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④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⑤外派、借调的职工,由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单位负责缴存住房公积金,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缴存。

⑥职工因病残退出工作岗位但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其缴存基数由单位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劳部发〔1994〕481号)

3、关于缴存比例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具体上提出的“将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的要求,以及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执行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具体措施精神,确定:

①2018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②缴存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济效益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是最低不能低于5%,最高不能超过12%。为提高管理中心办事效率,贯彻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企业缴存比例在5%-12%之间的,无需管理中心审批。

③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需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的,须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申报,经缴存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审批后,可以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降低比例或缓缴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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