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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度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政策解读-第3页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4.关于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的解读

①根据桂建金管【2018】11号文,2020年4月30日前,企业仍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主调整确定当年缴存比例。企业当年下调缴存比例不低于5%的,应内部公示下调事项后,将已确定的缴存比例及下降事项的文字说明交至缴存网点备案,无需缴存网点审批。

②企业经营确有困难的,经职工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后向缴存网点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可申请下调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下调的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缴存网点在收到申请后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5.其他事项

①计算个人缴存基数、月缴存额规则为“见角进元,见分舍去”。

②已开通单位网厅的单位可在网厅进行基数调整。

③单位应将基数调整情况告知职工,通知职工上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网厅、微信网厅核查个人帐户明细。

④财政供养单位的绩效工资、绩效奖金原则上按应发年度计提住房公积金,如绩效工资、奖金未在应发年度发放的,可在发放时做一次性补缴。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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