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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第3页

现将《湖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建立职业年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时足额申报缴纳职业年金缴费,按规定及时向管理其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待遇支付申请、账户转移申请,并协助办理职业年金待遇发放和账户转移工作;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出现退休、出国(境)定居、死亡、变动工作单位或其他有关情况时,向同级财政提出拨付资金记实申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转移个人账户、退休计算职业年金待遇等业务时,按实际缴费记账情况办理,因参保单位欠费或中断缴费等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权益造成的损失,由参保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成立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更换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受托人。评选委员会成立时人数为七人,以后视情况可扩大至九人或十一人,成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一定比例组成,基金规模较大的市(州)和机关事业单位可派代表参加。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社会保险局,主要承担评选委员会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研究制定全省职业年金缴费、待遇、基金管理运营政策,按职能监督全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负责全省职业年金计划备案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落实职业年金政策,对本地区职业年金经办、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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