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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第4页

现将《湖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负责参与制定全省职业年金相关政策,按职能监督全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审核拨付省本级按规定应予记实的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职业年金的财政保障政策,审核拨付本级按规定应予记实的资金,并按职能监督本地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省社会保险局作为全省职业年金计划的代理人,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相关职责;负责制定选择、更换受托人的实施方案,确定评选形式、制定评选标准、编制评选文件、组织评选活动,并承担其他相关事务工作;组织监督受托人选择、更换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负责建立职业年金计划、做好计划管理和监督;研究制定我省职业年金经办规程并指导全省组织实施;负责省本级职业年金经办管理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职业年金经办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基金投资

第十五条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范围及投资组合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全省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实行统一收益率。为便于计算统一收益率,在代理人系统里建立的多计划之上设立统一计划,用于记录个人账户明细信息。代理人指定一个计划的受托人、托管人分别负责统一计划单位净值和收益率的审核、计算等工作。代理人可以根据职业年金基金规模和市场投资收益等因素,适时调整计划数量。代理人制定计划资金分配和绩效考核办法,定期对职业年金计划管理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管理费计提挂钩。初始资金可平均分配或差额分配。计划数量、资金分配、绩效考核和管理费计提办法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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