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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第5页

现将《湖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  一个职业年金计划应当只有一个受托人、一个托管人,至少三个投资管理人。一个受托人、一个托管人只能分别参加我省一个职业年金计划。一个投资管理人最多同时参加两个职业年金计划。

同一职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职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八条  职业年金计划受托和委托管理合同由受托人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给予职业年金计划登记号。职业年金计划名称、登记号及投资组合代码,按规定编制。

第十九条  职业年金计划的基金财产,初次由投资管理人设立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管理,以后可以视情况由受托人直接投资养老金产品进行投资管理。

受托人兼任本计划投资管理人时,该受托人投资运营的资金(含受托直投),不得超过该计划总资产的30%,并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代理人可以根据投资情况适时调整限制比例。同一职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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