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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第6页

现将《湖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  管理机构收取管理费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具体费率和计提方式按照管理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职业年金计划发生计划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变更,或计划受托或委托管理合同主要内容变更,或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金计划变更的其他情形时,受托人应当将相关职业年金计划受托或委托管理合同重新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原计划登记号不变。

第二十二条  当职业年金计划连续运作满三个会计年度,或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或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金计划终止的其他情形发生时,省社会保险局与受托人应当共同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职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受托人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的5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对职业年金计划的审计费用可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

职业年金计划终止时,代理人与受托人应当共同组织清算组对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具体清算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清算费用可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收到清算报告后,按规定注销终止的职业年金计划。

终止的职业年金计划基金财产可全部转入新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或者分配给其他职业年金计划。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职业年金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征收。以后如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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