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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解读说明-第12页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关于印发《茂名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操作指引》的通知(茂规字[2014]103号)第(十)条规定,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加装电梯协议、申请人缴交分摊费用的票据和银行缴款单据、身份证、婚姻证明等。《关于印发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茂公积金管委会〔2009〕4号)第二十条:配偶或有赡养义务的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县级(含)以上病历证明、医疗费用单据及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关系的证明。第二十一条:经济困难的职工,其子女考取国家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提供夫妻双方或一方下岗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子女入学通知书、缴交学费通知(或已缴学费证明)。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由职工本人办理。职工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也可以代办,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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