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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解读说明-第10页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说明】本条关于提取证明材料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第二条关于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根据此文件精神,茂名市公积金管委会印发了《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茂公积金管委会〔2009〕4号),其中对《办法》第十一、十二条所需的证明材料做出了规范。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八条: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此条文中提及的婚姻状况证明是指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单身的到公积金中心填写声明。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这些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文件具体包括: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等;

2、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退休证等;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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