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六章 提取监督和处罚
第十七条 【关于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本办法如实申报信息并提供证明材料,公积金管理机构有权对真实性进行核实。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五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提交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说明】本条是关于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包括公民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和公积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如遇特殊情况,应与职工双方协商解决;违反本办法,帮助和参与他人骗提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办理提取业务所需的具体材料和办理方式、流程可由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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