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六条 【关于提取程序的规定】
【条文】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职工持相关材料向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真实无误的,符合提取条件的,即时办结;材料需调查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加装电梯等需要到现场勘查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勘查完毕,勘查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能支取现金,款项通过划账转入职工已关联公积金的银行储蓄卡。
【说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决定和通知有3个工作日时限,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决定的工作,并把决定通知申请人。《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第二条,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加装电梯等由于需要到现场勘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勘查完毕。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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