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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解读说明-第9页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七)离、退休或退职的,提供离退休(退职)证或退休审批表;

(八)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出境定居的证明;

(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关系证明或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

(十)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十一)纳入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十二)失业(或下岗)职工,男性年龄满50周岁、女性年龄满45周岁的提供身份证、解除劳动合同书或失业证;非本市户口的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或户口迁移证、解除劳动合同书或失业证;未继续缴存的职工,账户封存满半年后,提供身份证、解除劳动合同书或失业证;

(十三)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提供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社保核报后的发票、申请人与患者关系证明;

(十四)经济困难职工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内(不含港澳台)全日制普通大学的,提供申请书、关系证明、单亲家庭或一方失业或一方为农村户籍证明、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入学须知或缴费单据;

(十五)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房地产权证、加装电梯协议、与电梯公司签订的合同(土建和电梯)、银行缴款单据、建设中电梯照片;

(十六)调离本市的,提供非本市户口本或户口迁移证、调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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