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依据】印发《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茂公积金管委会[2006]3号)第十三条: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5000元。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关于提取证明材料的规定】
【条文】 职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同时根据提取原因提供如下有效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已使用两次公积金贷款或有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不能进行购、建房或偿还住房按揭商业贷款提取。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婚姻状况证明;
(二)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二手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凭证、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婚姻状况证明;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建办选址意见书)、翻建批准文件、婚姻状况证明、建筑材料单据、房屋照片;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申请书、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房屋损毁相片、婚姻状况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证明(或相关部门出示证明)、与维修公司签订的维修合同、相关付款单据;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合同、购房合同或房产证、还款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六)职工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夫妻无房产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租金缴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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