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牡丹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六条 转外就医限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应首先转往黑龙江省会三级医院,省会无法确诊和治疗的,可转往北京、天津、上海等城市的三级医院。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再次转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由转入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意见。
第七条 参保人员到与转入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联合体或分级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转入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第八条 因病情需要多次治疗的,转入医院和疾病病种未发生变化,转诊(转院)手续由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12个月内有效。
第三章 异地居住就医
第九条 异地居住就医是指长期在异地工作、生活的参保人员,由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在异地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包括以下二类人员:
(一)异地居住安置人员: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在异地长期定居的人员,城镇职工需办理退休手续。
(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 异地居住人员就医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登记手续。其中,异地居住安置人员,需提供本人居住地户籍(居住证)复印件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居住证明;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单位提供异地工作相关手续。异地居住就医登记手续办理12个月内不予取消或变更医院
第十一条 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因病情需在居住地转诊(转院)的,由其选定的最高级别医疗机构出具会诊记录和转诊(转院)意见,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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