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牡丹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四章 异地急诊就医
第十二条 异地急诊就医是指在牡丹江市医保统筹区以外(不含境外)出差、探亲、旅游等,因急症在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
第十三条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因病情需在当地转诊(转院)的,由首次接诊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意见。
第五章 异地就医结算
第十四条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发生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按医保相关规定回参保地报销。
第十五条 异地居住就医和转外就医参保人员,须持本人社保卡办理住院手续,按照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相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需要回参保地报销的,报销材料和流程等按照参保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转诊(转院)异地就医住院,每次起付标准1000元,个人负担比例在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门诊特殊治疗费用按照牡丹江市规定报销比例结算。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转诊(转院)异地就医住院,每次起付标准为1000元,统筹基金负担45%、个人负担55%。
第十八条 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自行到异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后回参保地报销的,住院每次起付标准为1500元,统筹基金报销25%。
第十九条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个人帐户经本人申请,可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供门诊就医、购药时使用。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急诊参照急诊疾病的界定(附件2)和患者病历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异地居住就医和转诊(转院)患者异地就医需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备案信息上传到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治疗结束经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后,备案信息失效;因病情需要继续治疗的,需要重新申请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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