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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3页

现将《牡丹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四章 异地急诊就医

第十二条   异地急诊就医是指在牡丹江市医保统筹区以外(不含境外)出差、探亲、旅游等,因急症在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

第十三条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因病情需在当地转诊(转院)的,由首次接诊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意见。

第五章  异地就医结算

第十四条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发生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按医保相关规定回参保地报销。

第十五条  异地居住就医和转外就医参保人员,须持本人社保卡办理住院手续,按照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相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需要回参保地报销的,报销材料和流程等按照参保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转诊(转院)异地就医住院,每次起付标准1000元,个人负担比例在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门诊特殊治疗费用按照牡丹江市规定报销比例结算。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转诊(转院)异地就医住院,每次起付标准为1000元,统筹基金负担45%、个人负担55%。

第十八条  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自行到异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后回参保地报销的,住院每次起付标准为1500元,统筹基金报销25%。

第十九条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个人帐户经本人申请,可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供门诊就医、购药时使用。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急诊参照急诊疾病的界定(附件2)和患者病历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异地居住就医和转诊(转院)患者异地就医需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备案信息上传到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治疗结束经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后,备案信息失效;因病情需要继续治疗的,需要重新申请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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