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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第4页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按17878元执行,下限参照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执行。

(九)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相关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十)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抓好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对不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欠缴的单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严厉打击“虚假缴存”行为,严禁出租出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以及非本单位人员在本单位账户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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