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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第5页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5号)精神,确保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现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二)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自行垫付培训费用且培训合格的符合条件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并纳入我市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目录对社会公布。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参照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实际参加培训天数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1次,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培训期间可在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费补贴中任选一项领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政府〕

(三)全力保障失业人员权益。常住我市的失业人员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我市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常住在我市的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自2019年1月1日起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求职期间,遇到临时生活困难的,可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具体标准、发放方式和期限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确定,所需资金由专项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部门要建立覆盖上述群体的信息互通和查重比对机制,通过综合施策,共同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市大数据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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