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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确保个贷资产安全,依据《铁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铁公积金发【2018】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确保个贷资产安全,依据《铁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其资金来源于铁岭市在职职工及其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原则:住房公积金贷款只限用于购买自住住房,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由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管理中心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负责管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申请、受理、签订借款合同、监督贷款偿还和结算业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以下商业银行承办: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

依据《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同城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铁岭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

异地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在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铁岭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

第六条  贷款条件

依据《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新开户或外地转入铁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自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之日起满180天;借款人支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自支取之日起满365天,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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