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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2页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七) 房屋产权中注明为继承或赠予所得,即使发生过户行为且缴纳房产交易税,也不得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 借款人在我中心或其它金融机构贷款期间出现过连续违约6次以上(含6次)的,在贷款结清后满三年方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九)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在购房地住房公积金营业网点申请办理贷款的原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并根据申请贷款购房的不同类型提供相应的资料。

第八条  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购房情况、历史贷款(含异地贷款)情况、收入情况和征信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答复。

第九条  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的确定

(一) 不高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之和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计算,公积金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

(二) 不高于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二次使用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非普通自住住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二次使用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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