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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6页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七) 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后无法定代理人、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或受赠人的;

(八) 出现其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偿还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对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抵押权人按规定处分抵押物,借款人不按期交出抵押物的,抵押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处分抵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额和处分抵押物所需各种费用的部分,抵押权人应退还抵押人。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返还抵押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规程,并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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