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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4页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应征得管理中心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借款人办理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时,可以选择现金还款方式、申请本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余额还款方式、现金还款和申请本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余额还款组合方式。            

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时,每次还款额不得低于管理中心规定金额。

第十八条  借款人须在受托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并授权受托银行可随时以自动转账方式从该账户扣划资金偿还贷款。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用所购开发商现房、期房和二手房屋作抵押,借款人和抵押人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用期房作抵押时,开发单位应与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开发单位、借款人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阶段性保证合同》。

第二十条  期房贷款楼盘项目,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在受托银行开立按揭贷款保证金监管账户,保证金为贷款额的5%。待借款人和开发单位办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及《他项权证》后,解除监管。

第二十一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管理中心向借款人出具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解除抵押权。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物价值全额用于抵押贷款。抵押期内,管理中心是抵押物的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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