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提取额度:
一次性提取房屋竣工日(验收合格时间)前一个月的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房屋大修费用。
(七)房屋征收安置的。
1.需提供的材料:
(1)征收安置人身份证;
(2)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申请人银行卡;
(4)房屋征收安置协议;
(5)代建征收安置房交款收据;
(6)征收安置人在征收地的户口本;
(7)征收安置人户口不在征收所在地,还需提供征收安置地发生的电费、水费、有线电视费等收据。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也可提供征收安置后房屋进户单或水、电相关费用收据。
2.提取额度:
一次性提取房屋代建费收据开具日期前一个月的征收安置人本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安置房屋交款收据额。
第十一条 提取公积金偿还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的,只能划转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本息额,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贷款本息还清前,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首先偿还该贷款本息,不能以其他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婚前单方办理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尚未偿清,婚后其配偶申请共同偿还贷款的,需先追加其配偶为共同借款人。
(一)逐月划转还贷的办理和划转金额:
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共同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逐月划转还贷协议》后,公积金管理系统自动在每月借款还款日,依次从签订《委托逐月划转还贷协议》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保留余额10元后的可划转金额中划转,不足当月应偿还贷款本息部分,转借款人银行卡划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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