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十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金额:
(一)购买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商品住房的。
1.需提供的材料:
(1)购房人身份证;
(2)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4)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5)全额购房发票;
(6)税收完税证明(免契税的提供免税证明)。
2.提取额度:
一次性提取税收完税证明开具日期前一个月的购房本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二)购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商品住房的。
1.需提供的材料:
(1)购房人身份证;
(2)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同时提取其配偶以外其他共有产权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其他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关系证明;
(4)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5)《不动产权证书》;
(6)税收完税证明(免契税的提供免税证明)。
2.提取额度:
一次性提取税收完税证明开具日期前一个月的购房人本人、其配偶及其他共有产权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每人提取额占总提取额的比例,不得超过个人出资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没有产权比例的按平均出资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三)购买二手住房的。
1.需提供的材料:
(1)购房人身份证;
(2)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同时提取其配偶以外其他共有产权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其他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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