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实现提取业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金〔2018〕46号、建金服函〔2018〕49号和鄂建函〔2018〕579号、鄂建办〔2018〕166号、黄金委〔20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基本资料:个人身份证、收款银行账号;提取夫妻双方的,一并提供结婚证;属代际互助的,还需提供家庭户口簿(或人口信息定位表)。
第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办理。职工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职工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前来办理而委托他人的,需提供本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资金汇入所属职工本人银行卡账户。
第八条 职工在本市内调动工作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原则上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十一种提取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到“中心”或办事处服务大厅办理提取手续,也可登录黄冈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或黄冈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黄冈住房公积金手机APP客户端)自助申请提取。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房地范围:职工本人或配偶在黄冈市行政区域内或者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的,以及职工为子女在全国范围内购房的。
2.提取时效:职工发生购房行为三年内(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3.提取范围:可实行代际互助,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以及其中一方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4.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以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为限,若同一套住房既提取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则提取和贷款之和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
5.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
(1)购房合同(二手房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
(2)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如在黄冈市行政区域外购房,暂时无法开具发票的,可以提供收款收据、银行转账(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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