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实现提取业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金〔2018〕46号、建金服函〔2018〕49号和鄂建函〔2018〕579号、鄂建办〔2018〕166号、黄金委〔20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提取额度: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医保报销后的差额部分。
3.提取资料还需提供:县级(含)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发票、医保部门报销住院费用结算单。
(十)职工本人或配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需提供资料:民政部门办理的《低保证》。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3.需提供资料:
(1)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文件。
(2)继承人、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证明或遗赠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凭其监护人身份证明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对该继承权或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十条 职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1.业务申请:职工到“中心”或办事处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向前台受理人员提交相关资料,也可登录黄冈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或黄冈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黄冈住房公积金手机APP客户端)按照网厅办理程序进行网上自助申请。
2.业务受理:大厅受理人员审核提取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留存所需资料复印件,并将提取要件录入系统,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交职工签字确认后,通过系统提交后台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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