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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 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5页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按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方案调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单位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时,应当携带相关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后,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应当同时核对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单位基本信息。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执行时间从当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1、单位连续亏损满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4%;

2、单位连续亏损满12个月以上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3%;

3、单位连续亏损满18个月以上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2%;

4、单位连续亏损满24个月以上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1%。

(二)单位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单位停发工资的可申请缓缴。

第二十五条单位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携带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一)单位申请该事项的书面报告;

(二)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决议(没有建立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提出意见);

(三)财务报表或单位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经管理中心批准同意后,单位应当自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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