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19年3月29日经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度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第八章 罚则
第十九条 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处罚:
(一)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同时取消该名职工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同时取消该名职工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职工因患重大疾病、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申请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等,按照另行制订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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