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符合前款第(一)、(三)、(四)项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在办理提取时,本人或配偶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提取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须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
(二)缴存人及配偶在管理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了担保的,在贷款尚未结清前,不得申请除偿还该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类型提取;
(三)缴存人家庭成员非当地工作或当地户口,在娄底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
(四)购房合同未在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门面、商铺、别墅及偿还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
(六)缴存人家庭成员非农村户籍,建造、翻建、大修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性质住房的;
(七)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置)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八)住房公积金账户被记入管理中心黑名单的;
(九)住房公积金被司法冻结的金额部分;
(十)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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