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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7页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同一套住房自交易之日起两年以内交易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购买该套住房的缴存人,只能就其中一次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交易的购房人在交易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在两年期满后凭不动产权证申请补提。若以前购买该套住房的缴存人未办理提取或已退回所提取住房公积金,则不影响下一位缴存人申请办理购房提取手续。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业务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及申请提取额度必须认真审核,根据不同的提取原因收存相应证明资料原件、复印件、电子影像,在业务系统中详细记载提取信息,并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和保管提取相关档案资料。提取业务资料的归档保管,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提取监督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要加强对提取业务的稽核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骗提资金的行为。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规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责令责任人追回提取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要按照《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及时通报缴存职工所在单位,并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将其违法信息录入管理中心黑名单系统,暂停其3至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应主动协调公安、通信、城管、网信等部门,集中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对非法从事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依法予以查处,坚决予以打击;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整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及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授权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管理部依据操作细则办理提取业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7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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