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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3页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缴存人家庭成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以本次所购建和大修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本人或配偶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的一年以内,可以分次或一次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购建和大修住房支出。

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已按合同正常偿还贷款本息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办理按年或按月对冲还贷业务。按年对冲的每年冲抵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近12个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还款期间借款人及配偶累计提取(含年对冲、月对冲及结清贷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缴存人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本人或配偶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半年或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6个月或12个月的租金标准,且不超过实际已租赁月份租金总额。租住娄底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核定月提取金额。租住商品住房的:未婚及离异未带子女的不超过500元/月;已婚者夫妻双方及离异带子女的提取不超过1000元/月。

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缴存人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本人或配偶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半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为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百元以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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