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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5页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拆迁户购房:提供购买房屋合同或不动产权证、拆迁补偿安置证明或通知书,购房款收据,所购房的价款必须大于其被拆住房补偿款。

(七)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管理部须派员现场核实建房的真实性,确认主体工程动工后方可办理提取。

1.城镇建房: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支付费用凭证;

2.农村建房:提供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批准书(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支付费用凭证;

(八)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有资质机构出具的C级或D级危房鉴定书、工程预算及支付费用凭证。由管理部派员现场予以核实,确认大修工程在建后方可提取。

(九)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申请办理按年或按月对冲还贷业务,不需其他证明材料。已自筹资金结清贷款的,在结清贷款的12 个月内办理。

2.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或非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申请办理按年对冲还贷业务,提供《借款合同》、贷款所购(建)房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建房相关批复、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最近12个月还款明细;已自筹资金结清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结清证明,在结清贷款的12 个月内办理。

(十)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由管理部经办人员根据申请本人授权在不动产档案管理系统中查询缴存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房屋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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