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 提取材料
第九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人到场办理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或个人银行储蓄存折/卡)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交管理中心审核。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配偶亲自到场,并提供结婚证等关系证明。
第十条 缴存人因故确实不能到场办理提取,需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第十一条 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
(一)居民身份证年龄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 三)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满半年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明。
(四)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五)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该缴存人死亡证明或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和付款凭证。
1.购买期房: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首期付款收据;
2.购买现房、二手房:提供不动产权证,购房不动产税务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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