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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6页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娄底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生活保障金发放存折。

(十二)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在管理部服务大厅、中心官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规定、所需资料和办理流程,公布12329热线电话、网络等政策咨询方式,提供全面、便捷的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手续齐备、材料齐全的,管理部审核无误后当场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管理部应在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准予提取的,即时办结;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理由和依据,并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申请人对管理部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经过批准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管理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转账至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内。

第十五条  如提供资料的内容有矛盾或资料存在虚假嫌疑的,管理部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辅助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申请人拒绝的,管理部有权作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第十六条  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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