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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娄底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6页

现将《娄底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加强对特殊病种患者常用药品使用情况及价格的监测和统计分析;及时清理已死亡人员信息,并报评审专家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协议医药机构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认真履行服务协议,为特殊病种患者提供合理、必要、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二十六条  医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信息化水平,应与协议医药机构实现联网结算。特殊病种患者在协议医药机构发生医药费用,只需交纳按政策规定的自负部分,其余属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协议医药机构定期直接结算。

第二十七条 特殊病种患者长期居住外地且办理了异地安置登记手续,或因病情需要且经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在外地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治疗费用,凭发票及相关资料到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  特殊病种患者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门诊费用所需资料如下: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电脑机打发票,须有特殊病种患者姓名、药品种类、金额和发票专用章。

(二)电脑打印购药详单或者处方单,须有特殊病种患者姓名、药品种类(医保目录内)和金额(大、小写均完整)。

《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本》及社会保障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整特殊病种范围、纳入标准、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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