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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第5页

2019年2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印发珠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9〕27号)(ZBGS—2019—06)(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六)用人单位招用帮扶对象后,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一是依法与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可约定至退休。二是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

(七)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应履行哪些职责?

答: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由他人顶替。

(八)帮扶对象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取消帮扶对象资格?

答:帮扶对象连续2次拒绝政府部门推荐其应聘公益性岗位的,或者2次因个人原因与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取消其帮扶对象资格,停止就业援助。

(九)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答: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就业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十)用人单位和帮扶对象可以享受哪些就业扶持政策?

答:纳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用人单位招用帮扶对象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目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补贴659元。

帮扶对象到本市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补贴标准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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