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将十九大精神落实到实处,紧扣“病有所医”目标,近日我局制定出台了《关于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结合刚出台的政策,就相关热点问题做几点解读。
例如:市民张先生,2019年1月28日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按原政策,要到2019年7月1日才可以享受3万元医疗费用限额报销待遇,到2020年1月1日才可以享受5万元医疗费用限额报销待遇,到2021年1月1日才可以享受正常医疗保险报销待遇。而按新政策,到2019年4月1日就可以享受正常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例如:市民梁女士,自2010年1月10日起参加职工医疗保险,2018年7月起中断缴费,一直到2019年4月10日才续保并补缴中断期间(9个月)费用,按原政策,梁女士视为从2019年4月10日首次参保,待遇享受与连续参保缴费时间相挂钩,要到2021年4月1日才可以享受正常医疗保险待遇。而按新政策,到2019年7月1日就可以享受正常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三、在外地参加职工医保的就业人员转入我市职工医保在经办服务、待遇保障上提供了哪些新体验?
在原参保地正常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就业人员转入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自医疗保险关系转出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转入并续保的,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转出、转入期间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应予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予以报销。超过3个月办理转入并续保的,从续保当月起,3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报销。这项政策使流动到我市就业的人员可以及时转移医保关系,获得医疗保障,解除后顾之忧。
例如:王女士今年3月份从扬州流动到我市就业,流动前一直处于连续参保状态,在5月10日因急性阑尾炎到市一院住院治疗,治愈后出院。只要王女士于6月30日前办理转入手续,并补缴了4月到6月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尽管发生在转入续保之前,也是可以报销的;但王女士拖延到7月1日之后办理转入续保手续的话,到10月1日才可以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5月份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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