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将十九大精神落实到实处,紧扣“病有所医”目标,近日我局制定出台了《关于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结合刚出台的政策,就相关热点问题做几点解读。
四、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入职工医保待遇享受如何衔接?
本市范围内正常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转入职工医疗保险的,自转入起3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转入地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予以报销,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例如:亭湖区盐东镇居民钱先生,自2017年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今年4月10日转入亭湖区职工医保,从7月1日起才可以享受职工医保报销待遇。5月15日钱先生因病到亭湖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由亭湖区按城乡居民医保规定予以报销。
五、对参保职工就诊和费用结算手续有什么具体要求?
参保职工无特殊情况必须持社会保障卡就诊和结算费用,其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予以报销。参保职工因非直接结算而由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应在票据产生之日到次年3月底前申请报销。
六、门诊普通疾病补偿待遇带来哪些新实惠?
参保职工当年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再自付500元(城镇低保、特困、重残人员为0元),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70%、60%、50%,年度内支付限额为1500元。
相比原政策,有以下两点变化:一是推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增加了报销医疗机构的等级划分。原政策只分基层医疗机构报销70%、其他医疗机构50%两个层次。新政策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7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6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50%三个层次。二是提高了医保基金支付额度。原政策可以纳入报销的医疗费用为2000元,支付限额为1400元(基层医疗机构)、1000元(其他医疗机构),新政策支付限额为1500元(不分医疗机构等级),参保人得到了更多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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