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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第3页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满足职工购房贷款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中心按流程进行审批,确定借款人贴息贷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利率等,审批通过后,出具同意贷款审批意见,并将相关资料转至承办银行;

(三)承办银行按其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条件对贴息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四)承办银行审批通过的贴息贷款,在签订借款合同及办妥抵押手续后,由承办银行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承办银行审批未通过的贴息贷款,承办银行应向中心告知未通过原因,中心可视情况按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在贴息贷款发放前,须按承办银行及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有关规定办妥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职工购买期房申请贴息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承办银行应按照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比例收取按揭贷款保证金。

贴息贷款偿还和贴息

第十六条承办银行对借款人的贴息贷款应还本息进行核算,负责贴息贷款的放款和贷款回收工作,并向借款人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七条贴息贷款放款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还款计划、还款方式按期偿还贴息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贴息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按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相关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贴息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贴息金额按中心与承办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所产生的利息差额核定,利率执行标准由中心与承办银行协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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