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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第4页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满足职工购房贷款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贴息金额支付遵循先付后贴的原则,借款人先按借款合同约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承办银行,再由中心将贴息款项按月支付给承办银行。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逾期还款产生的罚息、复利等由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中心不予贴息。

第二十二条贴息期限自贴息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贴息贷款还清(终止)或贴息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

第二十三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终止向借款人贴息且该笔贴息贷款不可置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人向中心、承办银行提供虚假、失效、非法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贴息贷款的,中心有权终止贴息,依法追回已发生的贴息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借款人发生连续三个月(含)以上或累计六个月(含)以上贷款逾期的;

(三)借款人死亡、依法宣告死亡、失踪,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四)抵押房屋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

(五)不可抗力因素使抵押房屋损毁灭失的。

上列(一)至(五)行为,由承办贷款银行负责贷后跟踪管理,并负责知会中心办理终止贴息。

第二十四条发生以下情形,贴息贷款自动终止贴息:

(一)借款人到期结清或者提前结清贷款的;

(二)贴息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已经完成的;

(三)借款人以一次性清偿贴息贷款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

(四)中心通知借款人将贴息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在规定时间没有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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